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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,104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繳納期限已到期,部分車主至今仍未繳汽燃費,目前已依法寄發催繳通知書,如果車主逾期不繳納汽(機)車燃料使用費,公路監理機關將會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,後續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,請民眾在收到催繳通知書後儘速處理。

公路總局表示,車主如不確定是否已繳納汽燃費,可以洽詢鄰近監理所站、利用監理服務網、「監理服務APP」查詢,或到四大超商使用Ibon..等多媒體機器查詢。

目前各監理所已針對104年7月份開徵尚未依規定繳納汽燃費之汽、機車車主,陸年菜推薦 高雄續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書,繳納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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